房屋用于抵押,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陌生,而抵押房屋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包括抵押权人为各商业银行、个人等,房主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此种情形下,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从《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房屋的相关规定,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是对物权变动的禁止性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故此,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约束,即合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而在房屋过户登记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有以下权利:
1、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 消灭抵押权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