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化名)系某地城镇居民。2001年,刘峰购买了某村农户王栓柱(化名)的宅基地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刘峰便搬到该房屋居住。2017年,该房屋面临拆迁。王栓柱为获得拆迁利益,以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房屋为由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年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后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刘峰王栓柱双方就拆迁利益发生争议。
上述案件中,因刘峰并非王栓柱所在村集体的成员,其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故法院判决确认刘峰王栓柱双方就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刘峰应当将房屋返还给王栓柱,而王栓柱也应将购房款退还给刘峰。
那么,刘峰是否就与拆迁利益完全无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均明知刘峰不具有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买卖协议,故刘峰王栓柱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刘峰可以获得部分拆迁利益,以弥补其信赖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