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张先生欲出售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李女士通过中介获悉房源信息,并在中介的居间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李女士查询,张先生户口在涉案房屋处,故双方约定在完成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10日内,张先生将户口迁至他处。
后双方均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待李女士准备将自己的户口迁至涉案房屋处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告知李女士,因张先生户口仍在涉案房屋处,故无法办理李女士迁入户口的申请。李女士得知该情况后,多次联系张先生要求其将户口迁走,但张先生均以无处落户为由拒绝将户口迁走。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籍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任何机关均无权强制迁移公民的户口。
律师提示:
一、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至公安机关查询涉案房屋处是否有已经登记在册的户口,如有已登记在册的户口,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户主迁移户口的条件及时间,建议在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原户主未按约将户口迁走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法院无法受理因迁移户口而产生的纠纷,但可以处理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迁移户口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