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8学法丨哪些情况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为案件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原案判决、裁决或调解结果。这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除此之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情况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