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为案件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原案判决、裁决或调解结果。这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除此之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情况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