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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18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分配标准明确了(建议收藏)--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夫妻间的财产,仍适用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即适用法定原则。

一、过错赔偿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分割房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二、生活困难帮助原则
    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可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三、有产权的房屋法院处理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产权尚未取得的房屋法院处理方式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