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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18房屋指标买卖合同纠纷,五点裁判规则已明确--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被拆迁人将根据拆迁政策可以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通过房屋中介有偿转让给他人的,属于买卖房屋指标的行为,因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禁止房屋指标的转让。以此签署的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房屋内部定购指标转让纠纷,实质是出售人对其内部定购房屋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3、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房屋指标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买卖房屋指标达成合意系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涉争房屋买卖之关键。对于是否存在该意思表示一致,应不限于双方是否存有书面合同之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因为房屋买卖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目的,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5、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