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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预约合同引发的纠纷。

订立正式合同前,双方通过“下定金”的方式订立预约合同,对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进行约定,这在买房、买车等其他商业交易中比较普遍。那么,如果出现对方违反定金协议、预约合同的情况,守约方可在什么范围内向违约一方进行索赔?

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言的独立合同,预约合同内容一般围绕签订本约的相关事项,若合同各方未签订本约合同,也只是丧失订立本约合同的机会而已,并无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出现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合同相对方关于履行本约有关的合同利益损失等不应获得支持。

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同样应以信赖利益为限,在最高不超过信赖利益的范围内由法官从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自由裁量。

信赖利益通常包括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其中,所受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已给付金钱的利息等;所失利益主要是另失去订约机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