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9学法丨委托合法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6年,商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供货,后者销售。2017年因贸易公司拖欠货款,商业公司撤销委托,停止供货,贸易公司据此诉请商业公司赔偿其组建、经营、促销投入等直接损失180万余元和逾期利益500万元。

【律师认为】
       依协议约定,应认定双方确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商业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但该解除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商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故贸易公司要求商业公司承担的可得利益损失民事责任的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当事人基于法定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