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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开工日期存在争议,法律上一般如何确定?--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认定合同履行情况有重要作用,但这两个日期往往存在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有如下确定方法:

一、开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的确定方法: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