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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这些“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或将面临牢狱!--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是刑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由该规定可知,该罪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情节严重

那么,哪些行为将满足这两个条件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该条的解释,以下行为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情节严重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以上第五条“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所涉及的具体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但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