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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看清最高院审理建工案件违约责任的审判倾向--李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情如下:

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日3‰标准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审法院结合乙公司的上诉主张,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损失的举证情况,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除欠付款同期存款利息外无其他损失,系消极性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中规定,“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甲公司亦未就其主张的违约金约定合理提供相应证据。基于此,最高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意义在于:当前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夹杂民间借贷的情形属业内常态,计算违约责任时,律师应结合建工领域特点,深研案例法规,为合议庭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意见,引导法官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