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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什么是代位权诉讼?--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所提起的诉讼即为代位权诉讼。

提起该类型诉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据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该项隐含地要求债权明确,否则难以确定行权范围。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项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换言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其偿付能力,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仅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如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无法行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由次债务人的住所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