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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购买家庭使用车辆遇欺诈,如何维权?--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7年2月,张某从北京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xxx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 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 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xxx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某,张某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某在将车辆送xxx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法律意见:

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x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xxx公司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x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xxx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xxx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xxx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应认定xxx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