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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司法鉴定执行活动投诉处理的那些事儿--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司法鉴定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在诉讼案件中,因司法鉴定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除了法院诉讼过程中针对鉴定结果可以提重新鉴定或鉴定异议外,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属地管理原则

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二、三年的时效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三、11类投诉受理范围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故此,投诉受理范围为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若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对法院或有关机关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均不在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