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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时间限制吗?--侯正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一旦发生了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后,守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但解除合同有条件限制吗?

一、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

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了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分为两种请款: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过了该期限,解除权就消灭了;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就消灭了。此处的对方指的是违约一方。也就是说,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一直没有表示是否解约,此时违约方可以催告守约方是否行使解除权,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只要是法律规定了解除权期限,过了该期限,解除权消灭,而房屋买卖合同中就规定了该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就规定了该期限。同样是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

2、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的,解除权消灭。

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同样是违约一方。另,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发生之日的概念,解除权发生之日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之日,也可以是违约方迟延履行,守约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之后,需要特别的注意。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对方违约后,若想解除合同的,一定要尽快行使,避免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