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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法丨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电子证据普遍存在于当前的诉讼案件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是每个诉讼参与应当了解和掌握的。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上述规定,一方面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