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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可以拒绝缴纳--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5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二期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收费标准项下约定:“双拼、联排、叠层住宅:5.00元/平方米·月”。2017年,佳恒物业公司以每月6.3元/平方米向当地区发改局就物业服务费标准申请备案并获备。2017年,佳恒物业公司遂以6.3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部分业主按该标准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但王某认为其与某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某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服务费价格未与其协商,备案价格只是政府指导价,对王某没有约束力,因此拒绝按每月6.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某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某物业公司所提供资质证书已证实其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且王某也实际享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交纳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已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协商性。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依据。现行法规、有关规章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要进行备案,是为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价格管理,防止收费超出政府制定的浮动幅度。备案价格对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来说,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备案价格只有经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某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服务费价格需遵循与业主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能以备案价格已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视为是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并主张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某物业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按照6.3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