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因政策调整无法贷款买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7-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女士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在双方订立合同的同时,王女士支付了定金。此后不久,贷款政策发生调整,致使王女士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王女士亦无法通过其它渠道筹集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王女士是否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呢?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结合本案情况,贷款政策系突然发生变化,王女士和开发商均不能预见该情况,亦无从避免,其双方对于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形均不存在过错,故该情况属于司法解释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条件;继而,双方当事人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