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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作为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了案件审理的首要问题。原告资格的本质特征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通常,对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不能作孤立的理解,而应当与“可诉行政主体的行为”的规定相联系。司法解释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可以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当包括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就已经具备。

《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及定位是以救济公民权利为主,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辅,通过救济当事人的权利,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在原告资格上,还是应当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基点。

但是,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拘泥于“利害关系”。为了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一方面要坚持“利害关系”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对利害关系人从宽解释。只要某个公民、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行政主体的行为之间具有他人没有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利益,就应当认为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解释将越来越倾向于宽松,这也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注:内容引述——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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