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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能完全行使知情权的原因--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1-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李某与余某二人为夫妻关系,系北京某展览展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其中余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人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后要求某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某公司提供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李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场协助;

某公司提供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李某查阅,李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场协助;

另外,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显示,李某在双方离婚前就已经在另外一家与某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相同的A公司担任总监级别的职务,且李某所在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其父亲李某某,且李某将某公司的官网案例运用至A公司官网当中。李某履行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义务。那么李某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记载,李某系某公司股东,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李某要求查阅、复制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但关于李某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要基于李某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之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应当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某展览展示公司、A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承办展览展示。李某在A公司担任活动总监,某公司和A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包含展览展示设计、搭建,且A公司还在官方网站利用某公司的案例为自身业务做宣传,李某构成为A公司经营与某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应当认定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某公司合法利益。故李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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