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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实经过】

2003年,大发公司因开发建设天天小区住宅小区项目征用了花村部分土地。大发公司向花村支付了征地拆迁补偿款,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天天小区住宅小区项目已经开工建设,花村向大发公司提供了部分土地。

李一原承包花村部分场地及房屋,用于经营,经评估后至今未搬迁,阻碍了大发公司的项目建设。依据大发公司与花村委会达成的征地协议,花村委会应当履行征地协议,及时向大发公司提供项目内土地。

大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花村委会、李一腾退天天小区项目区内李一所占用的土地,并将土地交付大发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市政府于2004年已作出批复,批准花村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大发公司于2005年已取得了含李一所使用的部分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物权登记情况,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系大发公司,因此大发公司对诉争地块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花村委会作为征地协议提供建设用地一方,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现其未能向大发公司提供全部土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一在大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仍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合同书占用涉案土地,侵犯了大发公司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花村村民委员会、李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天天小区项目区内李一占用的土地,将土地交付大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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