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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大股东吃里扒外,小股东维权有4种方式!--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3月合伙成立了A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李某占股70%,张某占股30%,李某任A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劳务服务等内容。

2016年3月,张某无意间发现李某与谭某、赵某三人已于2015年12月合伙成立了B健康管理公司(下称“B公司”),李某在B公司占股20%。B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与A公司相同的“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劳务服务”的内容。

对此,张某极为不满,要求李某“给个说法”,李某未予理睬。张某联想到最近A公司持续下滑的业务量很可能与李某与他人合伙成立B公司有关,遂来咨询律师该怎么办?

2018公司法:大股东吃里扒外,小股东维权有4种方式!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各个股东基于同一个目标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目的是互相合作、互利共赢。李某作为公司大股东兼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处理公司事务,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但如果大股东兼执行董事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甚至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则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救济。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有以下救济途径供参考:

1、协商转让或判令收购股份,尽可能挽回损失

张某作为受侵害的股东可以与作为大股东兼执行董事的李某协商转让自己所持公司的股份,或者在该执行董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转让其对该公司的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方式来尽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2、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行使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方式予以行使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资料的权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张某可通过查阅账簿的方式,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有用信息。

3、搜集相关证据,直接对李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从工商登记信息方面了解到身为执行董事的李某与他人成立公司,且经营范围与A公司存在部分重合,有可能损害到A公司利益。同时,张某还应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挖掘,搜集出更多有利证据,支持己方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撤出对A公司的投资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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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如张某通过这一法律规定来解散A公司,撤回自己对A公司的投资,尽可能挽回损失,则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1)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此外适用本条时还需注意的是,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申请,该股东可以是单独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权,也可以是几位股东合并持股百分之十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