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孙莉(化名)的母亲赵叶芬(化名)老人因病去世,留下老家的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孙莉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孙莉和哥哥孙铭两人抚养长大。
随后,孙莉考学到北京,并在北京成家立业。而哥哥孙铭一直在家乡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将母亲照顾得无微不至。考虑到多年来哥哥对母亲和家庭的无私付出,孙莉决定将母亲的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等全部留给哥哥,自己分文不要。
对于这个决定,孙莉的爱人汪强(化名)却不同意了。汪强觉得,同是岳母的儿女,孙莉也有权继承岳母的遗产,是否放弃继承应听取他的意见才作数,孙莉单独决定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侵权嫌疑。为此,夫妻二人产生了矛盾,并来咨询律师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联,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也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对本人遗产的继承权。
因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单方处分,与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关,因此配偶无权干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目前的法律并未赋予继承人的配偶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并不存在侵犯其配偶权利的情况,也就无需经过其配偶的同意。
因此,本案中孙莉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无需经过丈夫汪强同意,也不存在侵犯汪强权利的情况,完全合法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