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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工作期间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某员工在职期间,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了一些作品。该员工离职时,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本人所有,要求单位不得使用,单位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双方对此发生了争议。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分析】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中“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情形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二、单位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三、作者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时的权利限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提示】
       为了避免将来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