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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委托双方是否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某地要建一学校,该市教育局委托发包公司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公司B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等。后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工程款存在严重拖欠情况。B公司将市教育局下属的学校和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对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A公司拿出了市教育局与其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用来证明其是受市教育局委托,并非该工程实际的使用主体,不应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法院亦查明该市政府关于新建学校的立项批复和该市发改委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资金由市财政拨款。

      最终,法院判决由A公司支付B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
 
【律师观点】
       首先,涉案工程系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教育项目,属强制性招标工程,A公司未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即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虽然A、B两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A公司虽然拿出了市教育局与其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且A公司并未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向B公司披露过这层委托代建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知晓这层委托代建关系。A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仍约束合同相对方A 、B两公司,A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学校作为建筑工程实际使用者,并非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要求学校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