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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个人合伙简析(一)--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合伙协议的形式

1.书面合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三、合伙人的定义

1、一般合伙人

合伙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视为合伙人的情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四、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个人合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