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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以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合理吗?--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开发区热。与此同时,并不属于行政机构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委会更是充当了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发展,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还代表政府与招商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案例】

2004年9月21日,顺达汽车备件有限公司(下称“顺达公司”)在天成经济开发区(译名)的招商引资前提下,与天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天成开发区东侧25亩土地供顺达公司使用,顺达公司按照7万元/亩的标准向天成开发区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2006年3月,天成县政府出具了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法的证明。顺达公司投产并使用土地20年后,天成开发区管委会以20年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预收回此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顺达公司在上述土地上投资了人民币35亿元,如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将损失巨大。9

咨询律师:管委会认为合同无效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否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经济开发区是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在特定时期,开发区管委会充当着政府派出机构的角色。因此,在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此种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4年9月21日,在上述司法解释之前,且经过了天成县政府的追认,属于上述特定时期的产物,因此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故,开发区管委会以合同无效为由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得到支持,开发区管委会无权收回向顺达公司出让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