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乐乐是资深彩民,某天下午去某彩票网点买彩票。其长期固定购买某一特定彩票号码,如一期未中则下期继续投注。他已经连续购买了29期仍然没有中奖。当他正要第30次投注该号码时,网点彩票机显示余额不足,无法出票。该彩票投注时间仅仅几分钟,乐乐无法到其余网点投注,故未能投注该期彩票。
巧合的是,该期彩票中间号码,恰好就是乐乐长期购买的这个号码,奖金4万元。乐乐认为,是网点机器原因导致自己错失中奖机会,将彩票发行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彩票发行机构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彩票合同是彩票购买者向彩票发行人支付彩票价款,彩票发行人交付彩票购买者彩票。彩票合同是射幸合同,彩民购买彩票,并享有中奖的机会。彩票合同为无名合同,有关彩票合同的成立与否,可参照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彩票购买者向网点销售员明确表示要购买某期彩票并明确投注方式为要约,网点销售员按其要求打印彩票并交付彩票为承诺。
本案中彩票机并未出票,乐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明确表示要以中将号码购买当期彩票,所以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当期彩票的彩票合同。没有合同关系,乐乐主张对方赔偿自己的可得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最终,法院驳回了乐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