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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即将施行,“微商”也要纳税了!--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吕某和妻子朱某自主创业,注册了公司,吕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初,新公司对外经营,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记载于会计账簿,公司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征收税。

      后来,随着公司实力逐步成熟,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朱某以“公司老板娘”的名义做起了微商,并在微信朋友圈招揽了大批客户。就这样,“老板娘”朱某卖着公司的经销产品,所得的收益全部收入朱某的微信钱包或是支付宝账户。

律师观点:

      吕某朱某夫妻二人的做法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法律对于微商这种交易形式的纳税没有严格的管控和相应的规定。由于朱某并非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及董监高,能否将朱某的行为与公司相关联也是问题。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将微商归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明确规定了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所以,吕某朱某如果在新法施行之后继续之前的做法,毫无疑问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