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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厅规定“浪费罚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绿周末和女友约会,约好一同去吃自助餐。二人大快朵颐时,发现餐桌上立着一个小牌子,上面有一条温馨提示:浪费食物达50g以上者,顾客要按菜品单点价格为浪费的食物“另行买单”。

餐厅单方制定的“另行买单”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自助餐厅(餐饮服务机构)与顾客(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自助餐厅的主要义务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向顾客供应食物、饮料(由于是自助餐,自助餐厅应向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不限量供应食物、饮料),顾客的主要义务则是向自助餐厅支付报酬。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另行买单”无疑是变相的罚款行为,自助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机构,无权对合同向对方进行罚款。所以,这种“另行买单”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对顾客不具有强制力。

但是,自助餐厅善意提示顾客节约粮食,避免浪费,还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