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实际控制人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小股东如何维权之二--诉讼主体--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赵某等十多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一家美容店开展美容业务,该美容店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公司由张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赵某担任公司监事,实际控制公司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正常,收益稳定。

近日,小股东到美容店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时,发现该美容店由其他人经营。经与张某等人沟通后得知,张某和赵某以美容公司的名义与林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美容店转让给林某,但没有事先通知其他股东,也没有通知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为零,小股东认为美容店获得了不菲的会员费,且店铺经营正常,净资产远大于零,零对价的转让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欲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前文提到,上述案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张某、赵某损害的是公司利益,又涉及到许多小股东,那么哪些主体应当参与到诉讼当中呢?

一、原告

上述案例中的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除张某、赵某以外的其他任何一名股东,均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如一名股东起诉后,其他股东也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二、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1条的规定,张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赵某作为公司的监事,二人共同实施了公司此次转让美容店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张某和赵某均可被列为被告。

三、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公司受到了损失,是实质上的利害关系人,对诉讼标的享有请求权,但是由于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诉讼地位上来说,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发表意见,但是无权请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