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公司因部门裁撤,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遂被公司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炒了鱿鱼。由于张某并非北京人,为了连续缴纳社保在北京买房,被炒鱿鱼后他找到了代缴社保的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实际工作,代缴公司专门为其缴纳社保。同时,张某向仲裁委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期间,公司发现了有其他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将相应证据提交给仲裁委,那么,张某还能否继续履行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提交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并由此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答: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劳动者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则依据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仅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裁判理由,不应径行裁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张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其与代缴公司并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张某无法继续履行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