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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老李是某小区业主,因小区住宅需要修缮向主管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不批准老李的申请,老李认为主管部门不批准系不履行行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将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那么,老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对于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以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共同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于业主大会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老李作为个别业主,尚未将少数人的意见转化为达到比例的多数业主的意见或业主大会决议,故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因此,老李的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