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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利贷,借款人应当拒绝如下5种行为,请留点心眼--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然(化名)因生意周转急需一笔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因王然没有可用于抵押的财产,信用贷款又不是十天半个月能发放的,且信用额度也不够贷款100万元。王然想起了做高利贷“生意”的宋冉(化名),为此他向宋冉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2个月,月利息10%。借款期限届满后,王然不仅没挣到钱,还要承担20万元的高额利息,王然咨询律师怎样才能够降低损失?

【律师分析】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利息在月息2%(年息24%)范围内的利息为法定保护利息,约定了需无条件支付;24%-36%间利息为支付利息后不可索回的有条件保护利息;超出36%部分的利息为无条件可索回利息。

本案中王然如果尚未支付利息,其可及时偿还本金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如其按照月息10%的标准支付了利息并偿还了本金,其可通过诉讼向宋冉索回按照100万本金计算月息8%的两个月利息。

面对高利贷借款人应当拒绝如下几种行为,否则上述无条件可索回利息的 “尚方宝剑”条款也会“失灵”:

1、拒绝银行转账出借本金,现金形式提前索回利息的行为;

2、拒绝要求现金形式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拒绝签订虚假大型器械租赁合同的,掩盖借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借款模式的行为;

4、拒绝签订部分转账、部分现金形式出借借款本金的借条或合同的行为(现金部分就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

5、拒绝签订含有各种手续费的借款合同(含第三方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