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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隐名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其委托刘某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王某和刘某私下签署了一份委托代持协议,刘某代王某持有科技公司的40%股权。后来,王某实际出资至公司。王某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后来一日,王某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将股权转让给了赵某。王某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分析:

刘某作为显名股东,全部的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均是刘某的名字。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赵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就显得非常关键。作为隐名股东,其在签署委托代持协议等之类的协议的时候就应该注意条款的设置,比如说可以增加违约金条款,增加代持人违约的赔偿责任,以降低代持人恶意转让股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