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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承担什么赔偿责任?--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钢建筑协议书,约定由钢结构公司为房屋开发公司施工。因房屋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钢结构将房屋开发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房屋开发公司向钢结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告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极少,至今未执结。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的自然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故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该案件被执行人。经法院审理,依法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股东个人财产仍不足以清偿钢结构公司的损失。钢结构公司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负责为房屋开发公司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该公司已全部实缴出资。钢结构公司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会计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明,会计师事务所系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