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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债我来还”这句话可不能轻易说--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8年2月1日,王然(化名)因急于周转通过朋友王磊(化名)介绍自宋冉(化名)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2018年8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王然无力偿还借款,后宋冉约王然和王磊见面沟通还款事宜,沟通过程中因宋冉不顾及朋友情面,王磊一气之下为宋冉写了一张还款承诺条约定:“2018年2月1日王然从你借的50万我来还”。

后宋冉将王磊诉至法院要求还款,王磊认为自己并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咨询律师这钱应该谁还?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点,一、王磊是否应当还款?二、王然还是否应当还款?

首先,王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宋冉出具的还款承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对还款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胁迫的情形,且宋冉将其起诉至法院,表明其同意了王磊和王然的债务转移行为,因此王磊应当偿还借款。

其次,还款承诺条明确约定“债由王磊偿还”,债务已转移,王然作为原债务人,其还款义务已经免除。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因此,王然已无还款义务。

律师提示: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切勿盲目的向债权人作出任何还款承诺,否则将形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届时第三人难以从债务中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