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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管妻子借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必须偿还?--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然与宋冉系夫妻关系,自2018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二人处于经济上互不帮持状态。2018年4月王然因经营需要从宋冉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个月内还款,并按照月利2%的标准支付利息。款项到期后,王然无力还款,宋冉将其起诉至法院。王然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出借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宋冉咨询律师自己的主张可否获得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就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而言,只要两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借款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一致,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其借款行为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不受夫妻关系的影响。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独立财产制。就个人独立财产而言,夫或妻一方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力,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就共同财产制度而言,夫或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用以出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势必已经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了一方的个人独立财产,如不能推断出这种约定,二人就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之必要,且《婚姻法》对婚内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许可的规定。因此可以推断出借款行为的真实性,故借款方亦应当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综上,宋冉的借款应当得到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