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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须谨慎,代持协议是根本--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是多年的好友,经过一番商讨,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开拓事业。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出资协议,约定张三出资500万元,占股50%,李四和王五分别出资250万元,分别占股25%。由于王五情况特殊,将其持有的股权交由赵六代持,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代持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王五享有。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信息是张三持股50%,李四持股25%,赵六持股25%。

此后公司经营良好,在第二年进行了分红。赵六分到了25%的利润,但是拒绝将利润支付给王五,双方产生了争议。

[分析]

股权代持目前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实际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成为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即显名股东),因此签订代持协议,委托其他人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实际出资人即成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就是显名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赵六基于名义股东的身份获得的公司分红,应当全部归属于王五所有。王五可以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要求赵六支付分红款。

[相关法律]

公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