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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业主知情权纠纷简析--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事实经过:

赵察系天天小区业主,帝上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地上停车位提供管理服务。赵察认为帝上物业公司未公示停车位相关的信息,侵犯其知情权。赵察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帝上物业公司向其提供天天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二、要求帝上物业公司向其提供天天小区2010年3月至今利用公共共有或共用部分区域经营停车的车位使用及经营收益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决针对赵察知情权请求,所确定的具体期间、区域、信息提供方式是否妥当。

关于赵察是否有权向帝上物业公司主张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虽然该条并未规定可以向谁请求公布,但根据“谁掌握、谁公布”的原则,赵察向实际掌握该情况的帝上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相关公示资料的时间范围的问题。帝上物业公司称相关资料由于时间久远,并未悉数保存。需要指出的是,业主行使知情权虽系物权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之考量,但考虑到信息提供主体的资料保存现状,同时也为敦促业主及时行使权利,公示时间范围不宜过长。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天天小区公示栏内公示剩余小区内所有范围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二、被告在天天小区公示栏内公示上述区域内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5日利用公共共有或共用部分区域经营停车的车位使用及经营收益情况。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