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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红那些事儿(二)——约定“固定分红”是否有效?--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是多年的好友,经过一番商讨,决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开拓事业,张三持股5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20%,并商定张三和李四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王五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每年向王五支付固定红利。

公司成立后,前两年定期向王五支付红利。从第三年开始,张三和李四以公司经营亏损、没有利润为由没有向王五支付利润。王五认为公司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分析]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约定每年向王五支付固定红利,实际上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符合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向股东分取红利,因此,公司向股东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存在可以实际分配的利润,分红数额不应当超过可分配利润,否则将可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公司当年度确实存在可分配的利润,且不低于约定分配给王五的固定红利,则王五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分红。如果公司当年度亏损或者可分配利润数额低于约定的固定红利,则要求王五要求分配固定红利可能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