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执行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执行

说执行
被执行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原来还可以尝试这样做--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3年王然与妻子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二人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公司设立是通过代办公司注册成立的,所谓实缴的注册资本也是过桥、垫资所缴纳。100万的出资款在出资当日已被二人通过合同的形式从对公账户转出。

2017年宋冉为该公司提供广告制作材料,公司拖欠宋冉采购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宋冉将公司起诉,判决胜诉且生效后发现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已被终结,宋冉咨询律师如何处理此事。

【律师分析】

新公司出台前,对于公司注册成立的实缴出资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公司注册成立时需要实缴不同金额的出资款。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想开公司的人多,但没有钱。公司股东仅有的钱还需要用于经营、灵活周转。因此,设立公司找代办公司垫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成风气。

本案中,公司于2013年成立,从时间上推算垫缴注册资本一百万后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在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被终结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公司的股东王然及其妻子为被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我们在执行程序中可申请法官调取公司的对公账户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信息),以便查清公司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我们就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