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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三人分别持股比例为30%、40%和30%。两年以后,三人决定对公司减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200万元,三人的持股比例不变。

公司对减资事宜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但是没有直接通知公司的债权人赵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三人在变更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公司没有履行债务,赵某向法院起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债务。赵某遂起诉要求张三、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减资范围内按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

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出资的义务。公司减资时,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清偿。

上述问题中,公司仅以公告的方式发送减资通知,对于已知的债权人没有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使赵某丧失了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清偿的权利,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不能就其减资部分免除责任,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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