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情经过】

2018年12月,李杰与吴迁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李杰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吴迁,用于对吴迁借款的担保。

抵押登记设立后,吴迁并未向李杰出借借款,双方取消了借贷的意思表示,此后双方也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现李杰因其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一直未撤销,李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其对于原告所有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涉案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显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吴迁,李杰及吴迁均认可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设立该抵押权的原因系李杰向吴迁借款200万元,但事实上吴迁并未出借给李杰任何借款,债权并未实际发生,故该抵押权的存在没有合法依据。

综上,对于李杰要求注销涉案房屋上面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杰与被告吴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注销原告李杰名下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