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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最高额抵押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20日,某科技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拟向某支行申请800万一年期借款,委托某担保公司作为其履约担保人。

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将其名下XX号房屋抵押给某担保公司,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依据某科技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被告为某科技公司向某支行所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原告张某愿意为被告因提供担保作为担保人与某科技公司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签约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担保公司一同赴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

2014年12月30日,某科技公司为借款人,被告某担保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某支行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支行因故至今未发放贷款,上述《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也实际未履行。张某多次向被告要求撤销设定在涉讼房屋上的抵押,被告某担保公司至今未予办理。

张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担保公司在涉讼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律师分析】

抵押权因主债权存在而存在,其与担保的债权具有主从关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现某科技公司与某支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银行一直未发放贷款已失效,某支行也已释明之前被告向其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已无效,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该事实。该事实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现抵押权的主债权已失效,故抵押权也应一并失效,抵押权消灭。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撤销涉讼房屋的抵押登记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担保公司设定在XX号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二、被告某担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XX号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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