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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收养无效被支持,于心何忍!?--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一则“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获法院支持”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热议。54岁的单身汉(化名“老方”),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1993年,31岁的单身汉老方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在多方劝说下,方家还是收养了这名女婴将来为老方养老,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老方养老。

      转眼23年过去了,当年的女婴(化名“小方”)几年前出外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并结婚。2010年前后,老方家与小方的婆家人商定,小方二人婚后,老方随小方婆家人生活。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绊绊,老方与小方的婆家人也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老方回到村里,当时小方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但未兑现。

       今年4月,已出嫁的小方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段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老方与小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老方家23年将养女抚养成人,抚养关系怎么会被认定无效呢?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老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法官考虑到现实情况,判定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也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一方面我们心痛方家对收养法的漠视,另一方面我们也非常同情老方的遭遇。针对此类问题也希望国家可以在今后的修法过程中考虑到历史因素和地区差异,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个案进行突破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