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赠品致人受伤,商家是否担责--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去年十一各大卖场促销,小美陪着母亲去某电器商城买电视,经过多方比较,小美母亲看中了一款液晶电视,销售员热情的介绍电视的功能,并告诉她们商城在十一期间有活动,购买此款电视附赠大功率电饭锅一台。小梅母亲十分高兴,家中的电饭锅使用多年,正想更换,便立即决定买下电视。由于赠送的电饭锅质量存在问题,在随后的使用中漏电将小美母亲右手击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美找到电器商城,要求赔偿,对方的负责人说此为赠品,不是消费者购买所得,造成的损失他们不赔,无奈之下,小美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小美母亲获赠电饭煲的前提是购买液晶电视,其实质就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商品买卖行为。因此商城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如果因赠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商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城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在维权中可以先行协商、投诉或申诉及举报,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要注重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商城的行为侵害了小美母亲的两项权益。法律赋予了小美母亲选择的权利,即可以主张商城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城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醒消费者一旦出现类似纠纷,要及时维权,从而避免发生因时效问题而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