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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非法辞退,所获经济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税--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2年1月1日,赵某入职北京市朝阳区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骨干。2016年8月17日,公司以赵某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态度激烈地发表不同意见,顶撞新上任的业务领导,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赵某辞退。赵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前,每月在缴纳五险一金后,实际获得2万元工资。赵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认为是公司领导嫉贤妒能,蓄意打击排挤自己,遂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0月14日,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支持赵某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万元。裁决生效后,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前代扣了赵某的个人所得税,赵某不解,遂咨询到律师。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应当支付。月赔偿金的标准是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且赵某的月薪是2万元,低于2015年度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7086元/月*3=21258元/月),因此不受第47条“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需要支付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9年的经济赔偿金,即2万元/月*2*9月=36万元,以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6年的经济补偿金,即2万元/月*6月+2万元/月*6月*50%=18万元。就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的相关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统计局的通知,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因此公司给赵某的54万元的经济赔偿金中,有85038元*3=255114元无需缴税,超出的284886元仍需缴税,但因实际工作超过12年,因此需按照12计算,以284886元/12月=23740.5元/月的标准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在向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时,按照每月收入23740.5元的标准代扣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