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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高速隔离带并漏油,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吗?--韩冰
发布时间: 2017-02-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4年春节前夕,郭先生驾驶货车回家过年,不料公路路面结冰,路面湿滑,郭先生紧急刹车,仍未避免事故发生,先是撞上高速隔离带,左侧车胎飞到对面车道,造成对面车道行车玻璃损坏,郭先生下车环顾四周,郭先生的货车开始漏油,极其危险,郭先生第一时间报了交警,10分钟后,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1人到了现场,对路面漏油进行了勘验。执法人员问:有保险吗?如果有,没事,走保险就行。郭先生在勘验笔录上签了字。过了20分钟,交警到了现场,交警第一句话就问:你有车险吗?郭先生回答有。交警催促说:没多少钱,赶紧签字,走保险就行了。郭先生现场给对面行车人赔付3000元和解。交警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先生全责,现场赔付。
郭先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2015年春节后,郭先生收到了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以交通事故为由,起诉郭先生、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撞坏高速隔离带5万、漏油污染72万元。郭先生认为漏油是有,哪来的污染?未聘请律师,自己去参加了庭审,觉得法官会给自己公平的判决。结果一审败诉,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承保范围赔付了款项。其余款项由郭先生承担。郭先生觉得不公平,心想:法院和路政都是一伙的,生气,未上诉。后经过执行程序,郭先生的房子被执行法院拍卖,郭先生走上了上访之路。

【案件焦点】
1.漏油污染是否能走保险?         
2.本案是交通事故吗?

【法律分析】
       1.漏油污染不一定能得到保险赔付。根据《保险》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漏油污染能否走保险,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漏油污染是赔付范围。

      2.交警没有权利处理本案,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案件,案由错误,立案庭在审查案件时疏忽大意导致的结果。简单一看,有交警处理过,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车辆,玻璃碎了有损失,就把案件定为交通事故案件,实则不然。郭先生的货车车撞到高速隔离带,漏油在路面上,实际是机动车在公路上损坏路产。《侵权责任法》将民事侵权责任分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和特殊民事侵权责任,且依据不同的具体法律规定调整,路产损害侵权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公路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侵权责任是特殊民事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案件。

【律师建议】
        郭先生应尽快启动申诉、抗诉救济,以免错过期限。胜诉后,再走执行回转,将房子追回。如房子未追回,也无法拿到赔偿,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回想本案,有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忽略了。交警、路政都是处理过多起这样的事情,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案件,他们应该心知肚明,反而用交通事故案由起诉,到底是为了什么?

       从案情中不难看出,交警、路政着急处理,草草做手续,都在问:有车险吗?走保险就行了。其实都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担责,其目的不在于让郭先生赔付。谁想保险合同里没有漏油污染的赔付条款,将郭先生置于众矢之的,让郭先生背了黑锅。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郭先生的经历不足为奇,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看似保险能赔,实际不赔。看似是交通事故案件,实际不是交通事故案件。再加上遇到疏忽大意的法官,恶意的诉讼者。与其说让我们短时间内精通法律,在法庭上面对他们,倒不如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让案件柳暗花明,最起码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