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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2倍、3倍还是10倍?买到问题食品如何计算应得赔偿!--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严女士前几天来电咨询,说自己在北京一家知名大型连锁超市花费120元买了一块猪肉,回家做饭吃完就开始不停拉肚子,因为猪肉已经所剩无几,其为了保留证据,又去该超市买了一块猪肉,其还特别说明,幼婴只喝母乳,目前严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耽误喂养婴儿,后超市答应给500元,咨询人询问超市应该赔偿多少钱?

【案件要点】
 1. 依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应按1倍、2倍、3倍还是10倍赔偿?
 2. 严女士第二次购买猪肉有何维权隐患?
 3. 婴儿损失能获得一定赔偿么?

【法律分析】
1. 关于食品几倍赔偿,很多老百姓听说过1倍、2倍、3倍还有10倍,那究竟这些说法正确与否,有无法律依据呐?

      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1倍赔偿的由来;但此规定已经被2014年3月15日起修订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又是3倍、2倍赔偿的由来。可以看出新消法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已经由原先的1倍赔偿升级为3倍赔偿且不少于5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在食品安全领域,该赔偿又由3倍赔偿大于等于500元升级为10倍赔偿或者损失的3倍(结果不低于1000元),所以在食品这一消费领域,才有10倍赔偿的说法

      从以上概述得知,食品以外消费品可以按3倍赔偿,食品消费优先按10倍来赔偿。但2倍赔偿与3倍、10倍赔偿又该如何区分呢?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旦出现人身损害,就会有两种法律关系竞合,即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3倍、10倍赔偿指的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责任方面的额外赔偿金,而新消法中的2倍赔偿指的是侵权损失之外的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但是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金不能兼得。

      那消费者应该如何合理利用新消法与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则呐?以本案为例,严女士可以请求超市退还120元价款损失,还可以请求1200元赔偿金。或者如果严女士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加起来假若有800元,除要求对方承担800元人身损失以外,还可按照2倍赔偿为16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两种主张择优选择即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非食品领域商品,商家宣传“假一赔十”,这种自我承诺的10倍赔偿依旧可以被法院认可,但“偷一罚十”却是老百姓不用太多理会的。

2. 严女士第二次购买问题猪肉,从法律适用上讲,可能有知假买假嫌疑,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又无实际损失的购买人被法院认定为不是以生产、生活为目的而消费商品的“消费者”的可能性极大;从民事诉讼角度讲,吃坏严女士的是第一块猪肉,第二块猪肉已经不是原始证据了,不能以第二块猪肉去主张人身损害。

 3. 婴儿损失存在适当争取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的婴儿就属于“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但最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要看损害程度和证据。